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公司的中文名稱可否用簡體中文字?
不可以,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中文字。
公司可否只註冊中文名稱?
公司可以只註冊中文名稱,也可以只註冊英文名稱或同時註冊一個中文名稱和一個英文名稱。
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可否是"Ltd"?
不可以,雖然"Ltd"和"Limited"被視為相同。根據《公司條例》第102條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必須為"Limited"。
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註冊商標的保護?
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 www.ipd.gov.hk/tc/trade-marks/index.htm )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護。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您對成立公司的程序不熟悉,您可以諮詢快辦事有限公司,委託我們代表您在香港成立公司。
公司在申請成立或開始營業時,有否實繳股本最低金額的規定?
《公司條例》沒有規定公司需實繳股本的最低金額。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將其註冊辦事處設在香港境外?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必須設在香港境內。
交付申請後,何時可取得《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一般可於交付申請後的 4 個工作日內發出;如在「電子服務網站」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於1小時內獲發電子證書。擔保有限公司的證書則一般可在大約3個星期內發出。
何時可查閱新成立公司的資料?
你可於公司成立當日查閱已登記的公司資料及文件影像紀錄。
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有甚麼規定?
一間私人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及最少一名屬自然人(即個人)的董事,公司秘書職位不得同時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個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作為公司秘書。一間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及最少兩名董事,公司秘書職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團體不得出任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如公司秘書屬自然人,必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公司秘書屬法人團體,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必須在香港。《公司條例》沒有規定董事必須是香港居民。
公司必須在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在計算這42日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是否包括在內?
是。在計算42日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也包括在內。如果第42日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到期日會延至下一日(該日並非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如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六,而當日並非公眾假期,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若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六),以免需要繳交較高的登記費用。
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報表,公司資料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資料都有更改。這些改變應否可以只在周年申報表申報?我是否需要交付其他申報表?
不可以,周年申報表須提供截至申報表日期為止的資料。公司資料、公司高級人員及其資料如有更改,公司亦須按照《公司條例》有關條文,以適當的指明表格申報。舉例來說,表格NR1用作申報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表格ND2B申報更改董事或公司秘書地址等。
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每年登記費?
私人公司如在成立為法團之日的最近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應繳的每年登記費為港幣105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記費。
我的公司規模很小,過去幾年都沒有營業,為什麼還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所有註冊成立的公司都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包括每年在指定的期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和支付相應的登記費用。私人公司需要在成立周年後的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但如果一家私人公司已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宣布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了相關的特別決議,則可以豁免交付周年申報表。
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後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了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由交付該特別決議的日期起處於不活動狀態,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雖然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成為不活動公司的私人公司可獲豁免交付周年申報表,但如果公司屬不活動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後的42日後,則該公司仍須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公司條例》(第622章)對私人公司委任董事的規定是否有限制?
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7(2)條,每間私人公司須至少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即個人)。
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
非香港居民可以被委任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書如屬自然人,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如現任董事辭職的日期與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報更改董事的表格應由辭職的董事還是新任董事簽署?
如果該表格是在更改生效當日簽署,辭職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簽署。但如果表格是在更改生效當日之後簽署,則應由新任董事簽署。
在什麼情況下可提名備任董事?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5條,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該公司的備任董事,以代替唯一董事行事。
公司是否必須提名備任董事?
不是。公司可以選擇是否這樣做。公司如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5條所列的準則,便可在任何時候提名備任董事。
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時擔任公司秘書?
不可以。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75(2)條,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書。此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75(3)條規定,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不可是一個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
法人團體可否擔任或被委任為私人公司的董事?
如果該私人公司不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則法人團體可以擔任或被委任為其董事。然而,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至少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公司秘書的申報規定有否任何變更?
有。如果公司秘書是自然人,則只需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報其通訊地址,而不需申報通常住址。
如公司秘書辭職,而公司已經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辭職的公司秘書是否需要提交其他文件?
如果公司已經提交了辭職通知,則辭職的公司秘書無需提交其他文件。只有當辭職的公司秘書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會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時,才需要提交其他文件。
什麼是無面值股份制度?
無面值股份制度指的是股份不再設有特定面值,而是由公司自行決定其價值。根據新《公司條例》,所有香港本地公司必須採用無面值制度。
無面值股份制度在何時實施?
無面值股份制度已於2014年3月3日生效,廢除所有香港公司股份的面值。
公司股份如有轉讓,是否需要在轉讓時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不需要。公司在股份轉讓時無需交付任何特定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但應在轉讓後的首份周年申報表中作出申報。
我的公司剛交付了今年的周年申報表,但公司的股東將會變更,我可否交付一份修訂的周年申報表或其他表格申報有關的變更?
不可以。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的變動應在來年的周年申報表中申報。
公司如宣布處於不活動狀態,需提交哪些文件進行登記?
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私人公司可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宣布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該決議進行登記。
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後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了一份特別決議登記,宣布公司自提交特別決議的日期起進入不活動狀態。我是否需要提交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根據《公司條例》第663條,進行周年申報表登記的規定不適用於不活動公司。但如果私人公司被視為不活動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成立周年日後的42日內,則該公司仍需提交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不活動公司如何宣布公司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不活動公司可通過一項特別決議(請參考樣本B1或B2),宣布公司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該決議一經提交並登記於公司註冊處處長,公司即不再視為不活動公司。
如有以下情況,不活動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1) 該公司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一份特別決議登記,宣布公司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或 (2) 涉及該公司的會計交易。
什麼是「會計交易」?
根據《公司條例》第2條,「會計交易(accounting transaction)」 就公司而言,指《公司條例》第373條規定須記入該公司的會計紀錄的交易,但不包括因支付任何條例規定該公司須支付的費用而產生的交易。至於一項交易是否屬《公司條例》第2條所指的「會計交易」,請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如不活動公司未進行任何會計交易,是否可以免除提交年度申報表?
若不活動公司未進行任何會計交易,則該公司不再被視為不活動公司,並且免除提交年度申報表的豁免將自該會計交易的日期起停止。
當一家公司成為不活動公司後,該公司是否可以豁免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相關的指定表格,申報並登記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變更、董事及秘書變更以及其詳細變更?
根據《公司條例》第447條,一家公司在成為不活動公司期間,可以獲得豁免遵守該條例的某些條文。然而,獲得豁免的條文並不包括申報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變更、董事及秘書變更以及其詳細變更。
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請撤銷註冊?
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註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這些公司必須是不再營運但仍有還債能力的公司。
申請撤銷公司註冊有哪些條件和規定?
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提出申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公司沒有未清償的債務;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公司的資產不包括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如果公司是控權公司,則公司及其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括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公司已獲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以下簡稱「不反對通知書」)。
申請撤銷註冊的申請必須在不反對通知書發出後的3個月內,以表格NDR1提交給公司註冊處。申請表格必須連同所需費用和不反對通知書一同提交。
在交付撤銷公司註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報表?
是的,公司必須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報表,並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與清盤有何不同?
三者的結果都是將公司解散。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將淨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並解散公司。
對於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並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可根據《公司條例》第750條申請撤銷註冊以解散公司。對於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註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於剔除註冊,如果公司註冊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以根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將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公司便告解散。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註冊。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以下簡稱《修訂條例》)有哪些新規定?
根據《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須:
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公司是否須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
不須。公司無需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但需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某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以下两類人士:
「須登記人士」,即對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
「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權並且是公司股東的某公司。
符合以下5個條件之一或多個的人士被視為對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發行股份25%以上;
如公司沒有股本,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公司25%以上資本或分享公司25%以上利潤的權利;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表決權;
直接或間接擁有委任或罷免公司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權,包括對公司活動或商業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力或控制權;或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具有實質性影響力或控制權,該信託或商號並非法人,但其受託人或成員符合前述前四條中的任一條件。
公司該採取甚麼行動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
公司應該採取以下行動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
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確定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士;
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者任何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知道重要控制人身份的人士發出通知。
就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其重要控制人,在哪些情況下公司不須向已知為其重要控制人的公司發出通知?
如果重要控制人是須登記人士,且公司已經被告知該人是其重要控制人,並且該人的所有相關詳情已由該人或在該人知悉的情況下提供給公司,則公司無需向該人發出通知
如果重要控制人是須登記法律實體,且公司已經被告知該實體是其重要控制人,並且該實體的所有相關詳情已提供給公司,則公司無需向該實體發出通知。
我的公司是一家小型私人公司。我是該公司唯一的董事、唯一的股東,也是唯一的實益擁有人。我已通知公司我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並已向公司提供了我所有必要的詳細資料。公司是否仍需向我發出通知?
不需要。如果公司已被告知你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並且你的所有必要詳細資料已由你或在你知情的情況下提供給公司,則公司無需再向你發出通知。
假如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是否須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須要。如果公司知道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則公司需要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註明此事。
我的公司是一間小型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為一間名為ABC Profits Limited的香港公司。ABC Profits Limited是否我公司的唯一重要控制人?
不是。如果自然人甲透過ABC Profits Limited對你的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那麼甲也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ABC Profits Limited和甲的詳情均應記錄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
如果我是代名人,代表我的朋友持有某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我是否該公司的須登記人士?
不是,由代名人持有的股份應視為由代表的另一人持有。只有該另一人(即你的朋友)的詳情需要記錄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
如果須登記法律實體是一家海外公司,公司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是否有任何人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需要。公司必須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有任何人透過該海外公司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什麼是指定代表?誰可以擔任指定代表?
每家公司都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人士作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以下類別之一的人: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並且必須是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牌照的人士。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可否獲委任為該公司的指定代表?
可以。重要控制人可獲委任為公司的指定代表。如果該人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重要控制人和公司的指定代表可以是同一人:
該人是該公司的董事、僱員或成員,且是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
該人是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牌照(即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人)。
公司應該在哪裡備存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可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者香港的其他任何地方。
我是否需要向公司註冊處申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除非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已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首次在有關地方備存後,或在備存地點有任何更改後的15天內,向處長提交指定表格NR2進行登記。然而,如果現有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所備存的同一地方,則無需通知處長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哪些執法人員可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註冊處
香港海關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警務處
入境事務處
稅務局
保險業監管局
廉政公署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